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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一律配建公租房

时间:2014-04-01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字体:   默认阅读:11593 次

福建省福州市日前出台《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4城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住宅用地中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配建的公租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户型按套型建筑面积计算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建成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回购,回购价格及方式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提供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范本格式给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由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幅经营性住宅出让地块、旧屋区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方案和公告中对配建指标予以明确,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载入土地出让公告及合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或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不得将配建的公租房部分列入抵押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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